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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2014年11月4日7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同被告人罗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城北客运中心售票厅内,由被告人胡某某冒充老乡,搭便车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将被害人刘某带至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停车场内,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又以进货需借卡打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建设银行卡一张及密码,后取走被害人刘某卡内人民币8100元。
本所接受被告人委托后,指定专业刑案律师担任罗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指定后便分析本案基本情况,并告知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进而向公安机关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之间量刑。
律师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罗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赃款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