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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成都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住所地位于双流县,现注册资本2666万,法定代表人为袁某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制造、加工铝型材以及其他无需许可或者审批的合法项目。
被告人罗某某系某总经理,其持有该公司90%的股份,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全面负责该公司事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持10%股份,主要负责公司后勤、接待等工作。
该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租用成都XX实业公司位于双流县黄水镇玉坝村土地进行生产、经营。该宗土地系抵押于成都农商银行双流支行和成都XX实业公司经济纠纷执行案涉案土地,该案于2003年执行中止。2010年,被告人罗某某为使某获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通过其亲家刘某某向时任双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的何某某(已判决)咨询如何恢复执行该块土地,并向何某某表达了希望能帮助其竞拍获得该块土地的意愿。后何某某指定时任执行局副局长的彭某某(另案处理)承办该案,并指示其在执行时帮助某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被告人罗某某亦向彭某某表明事成后会作感谢。2011年4至5月,在该案恢复执行过程中,何某某与彭某某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在评估时给评估人员打招呼,要求其评估时将该宗土地价值评低,使评估结果有利于罗某某,在拍卖阶段,给拍卖公司打招呼,要求在拍卖时照顾罗某某。拍卖报名前,彭某某又建议被告人罗某某组织其他人员来围拍,增加竞拍成功的可能性,被告人罗某某遂组织邻居王某某帮忙围拍。后罗某某成功竞拍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
2011年5月17日,为感谢何某某和彭某某在某获得该宗土地使用权中的帮助,被告人罗某某安排某员工袁某某以罗某某的名义在建设银行开设一张银行卡,存入20万元人民币,后将该卡及密码送给彭某某,并称这是给何某某、彭某某的感谢费。彭某某将卡中的20万元取出,分给何某某10万元。
成都市锦江区反贪污贿赂局在对相关拍卖公司进行初查的过程中,发现双流县XX镇XX村工业房地产拍卖中存在“围拍”的现象,于2016年1月6日,将被告人罗某某带至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主动交代了上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
【办案过程】
本所指派曾晓林律师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曾律师在了解到整个案情并结合各种资料后在法庭上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罗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的行贿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其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当酌情从轻处罚。3、罗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的行贿行为、认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在查明后采纳了我所律师提出的罗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单位的行贿行为、认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罗某某的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成都某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