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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5年9月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江某在彭州市濛阳镇某网吧门口遇见被害人尹某,以为被害人尹某欲伤害自己,遂手持随身携带的枪支向被害人尹某开枪,致被害人尹某右手臂受伤,后被告人江某逃离现场。经彭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江某被民警挡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改装枪支一支。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改装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公诉人申请被害人尹某当庭作证,证实被告人江某打伤被害人尹某的过程。
办理难点:能否将寻衅滋事罪辩护为故意伤害罪,从而降低被
解决办法: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进行详尽的法律分析。
处理结果:最终法院认定本案为寻衅滋事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进行赎罪并罚,对委托人江某判处一年8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