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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我方委托人张先生与黄先生签订了你一个借款合同,但是这个借款合同就是我方张先生朋友义气替陈先生签的,所以这个借款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而在同时朋友陈先生在同天也与黄先生签订了这个借款合同,所以这个黄先生就是为了找回这笔钱。
对方开始起诉的是陈先生,但是发现这个陈先生找不到人,并且据知情人士了解这个陈先生公司已经破产并且欠了很多外债已经无力偿还自己的借款了,恰好我方当事人张先生还有多处房产和公司以及股权,可以偿还黄先生这160万的借款,所以又转过来起诉我们偿还借款。
被告的诉求
不要还这笔钱(本来自己也没有用这笔这笔款项)。
办理难点:1、被告确实是签了这个借款合同,并且这笔钱是经过被告的账户转给陈先生个人账户的。
2、陈先生和我方被告张先生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的公司有一个联保体一共借了某公司1千多万的借款,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黄先生。
3、这个到底是什么样的借贷关系,他们之间涉及的是公司还是个人。
4、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总是以先入为主的代入事情的经过以及背后的故事误导法官,不讲法律事实以及法律证据。
解决办法:1、先理清楚涉及的法律关系,明确这个是个人之间的借款而不是公司之间的借款。
2、我方用的是个人账户转钱给陈先生的公司账户是为了还这个联保体的贷款,这笔钱和我们要借的这笔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3、我方确实想借这笔钱,但是我方与黄先生之间签订的是借款合同,然而对方不能举证证明这个款项已经直接支付给我们了,我方以并没有收到借款为由,这个借款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为由来与对方进行抗辩。
4、我方调取到了对方先起诉陈先生未果,然后撤诉又来起诉我们的具体证据资料以及判决书。
5、我方查询了我方账号的所有账款记录,显示并未有收到对方的款项。
6、开庭:
a、我方根据已经查询到的对方对陈先生已经起诉并后来又撤诉的文书,坚持的代理意见就是对方这笔款项世界借给陈先生而不是借给我们的。
b、根据借款合同上的指定打款给我方张先生的指定账户,但是在我们的账户流水上确实有一个160万是转给陈先生公司的不是我方个人对黄先生的借款,这个借款是为了一起还这个双方公司的连带责任担保的。
c、我方坚持自己确实想要借这笔款项但是由于并没有实际取得所以借款合同未履行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法院支持了我们理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