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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在借款给别人的时候,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了能够在出现债务人不还款的情况下还能实现债权,债权人应该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款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案情介绍
王某和邹某本是多年好友,2015年,邹某因生意周转急需大量资金,于是向王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利息,有邹某的手写欠条一张。2016年年初,邹某再次向王某借款60余万元,同时仍旧是手写了一张欠条。2016年年底,王某因子女需要出国留学,于是向邹某提出归还借款事宜,邹某开始还接电话,总是说晚点还、过段时间之类的,到最后,邹某压根就不接王某电话。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四川律师事务所,要求为其代理,追回欠款。
案情评析
本案中王某有两张邹某手写的欠条,欠条上没有写明归还日期,因此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另外,王某第一次是转账到邹某的老婆余某的卡上,第二次王某是直接在银行取的现金给邹某,没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够证明该事宜。
于是,根据现有证据,再收集一些间接证据以达到证明该借款事宜的证据,多方周折,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向王某支付100余万的本金和利息。
律师说法
律师提醒:生活中我们总是遇到大大小小的借款事宜,我们有必要在借款的时候多留一个心眼,既要有书面上的借条,还要有证据证明已经把借款交给对方,这样在未来追回借款时也不至于像本案当事人王某一样一波三折。另外,借款不要打欠条,要打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