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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案
文章作者:handler 时间:2017-11-23 06-19-22

案件详情: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租赁业开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工程机械行业也不例外。随着工程机械租赁市场的繁荣,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长。

  

  委托人| 原告

  案由 | 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一台装载机,租赁期限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合同还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装载机,被告仅支付了首期租金37000.00元,尚欠租金156624.48元未支付,也未将装载机返还给原告。

  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咨询专业律师意见,我所指派薛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和参加法庭调查,以及证据材料的质证,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租金156624.48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

  2.被告返还成工牌装载机一台;

  3.被告支付律师费XX元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代理经过

  被告辩称:租赁装载机是事实,但记不清楚是向谁承租的装载机,是否欠租金也不清楚。

  办理困难点:

  租赁物的租金具体计算确定。

  解决办法:

  和当事人沟通,并寻找具体的起算时间。

  判决结果

  原告XX机械公司与被告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装载机,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而被告自2014年6月10日起停止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到期租金,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要求被告返还装载机。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成都XX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租金100645.73元;

  二、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成都XX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张案涉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XX元;

  三、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成都XX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成工牌装载机(型号:XX,主机编号: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张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