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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6年某月,被告陆某将XX商行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先某装修公司负责设计装修,双方口头约定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9万元,施工过程中原告增加部分工程量,之后以工程总造价为118501.33元,减去被告预付的6.3万元,以被告还欠55501.33元工程款为由而起诉到法院并被告支付。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被告陆某的委托后认真查阅分析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发现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预算单没有被告的签字认可,被告陆某也表示增加的部分工程量已包含在包工包料9万元里面了,于是在庭上本师就提出:既然工程是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那么原告增加的部分工程量因没有被告的签字认可,法庭不应支持该部分的工程款。
判决结果:
原告主张增加的部分工程量因被告不予认可,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减去该部分工程款后,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只需要支付2.7万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