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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春和大药房由朱某经营。2009年3至8月间,吴某在春和大药房先后8次购买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10盒,金额共计3080元。产品外包装盒注明该产品出品单位为拉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公司),该产品委托生产商为贵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贵州公司公司于2006年取得的苗灵牌鲜清喷剂的保健用品陕食药监健用字06070258号生产批准证书已于2008年7月被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告注销,且该公告中明确“凡以原批准文号继续生产的,应视为违法生产行为”。鉴此,吴某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朱某加倍赔偿其6160元。朱某认为吴某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应当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上诉被驳回后又申请再审。
威法律师分析: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中,认定消费者身份是争议内容,但是商家违法宣传行为存在欺诈仍应增加赔偿消费者损失。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吴某在春和大药房购买的广恩堂牌霍氏鲜清喷剂均由贵州公司生产。鉴于拉萨公司委托已被注销生产许可的贵州公司生产鲜清喷剂属违法行为,且该产品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春和大药房销售上述产品应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本案中吴某要求春和大药房业主朱某增加给付其购买产品价款3080元的一倍赔偿共计616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朱网奇赔偿吴某6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