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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我方当事人原告赵某1系被继承人赵某之子。被继承人赵某于2016年11月9日去世,生前拥有某厂宿舍1-6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57.7平方米。被继承人赵某于××××年××月与原告之母刘某离婚后再未结婚,其父母也早已去世,原告为其唯一子女。被继承人去世后,被告赵某2以被继承人生前口头安排上述房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为由,要求原告执行,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该厂宿舍1-6户房屋归原告一人继承所有。
我方律师代理意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系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告作为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涉案房屋的权利,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继承人赵某作出过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故原告提出确认系争房屋归其一人继承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
办理难点:被告赵某2辩称:被继承人赵某是我胞弟。我和赵某的父母早已去世,赵某妻子也早就和他离婚了,他生前只有赵某1一个儿子,没有其他子女。赵某2007年患脑梗,后又患肺癌,于2016年11月9日去世。××、赵某1结婚办事我给他们出过大约7、8万元。赵某生前就留下了源涡南区造纸厂宿舍1-6户的房屋一套,房主就是赵某。现在房子是由赵某1居住,我也没有占有。赵某在临终前和我说,他已没能力再还我钱了,所以就把这套房屋让我和赵某1共同继承,当时赵某1也在现场而且没有表示异议,但因为是亲戚的原因,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所以我不认可赵某1对该房屋享有全部继承权。
处理结果: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