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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6年8月20日,战某某到成都某置业公司某项目看房,在置业顾问卢某某的介绍下,战某某详细了解了4-1-110、4-1-112两个商铺,并由置业顾问卢某某对置业做了简单的预算。洽谈过程中,考虑位置和投资原因,战某某欲购买大商铺,因当时已经晚上21点,置业顾问让战某某先交定金认购110和112号两个小商铺,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换其他大商铺。而后,战某某与成都某某置业公司签订了编号为YPJTF-0000921号和YPJTF-0000923号的《一品金天府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6万元。2016年8月22日,战某某致电置业顾问卢某某联系沟通换大商铺和确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宜。
经多次沟通和协调,战某某接成都某置业公司置业顾问卢某某通知过去签4-1-7号大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战某某上午到银行办理好首付款项,下午到售楼部却被置业顾问卢某某告知4-1-7号大商铺被关系户购买了,不能卖给战某某,让他换其他商铺或者换公寓。而后战某某多次联系成都某置业公司协商商铺更换的事宜,但均因商铺位置、面积、商业价值、总价等原因未达成一致意见。
办理难点:关于当事人所主张的对方违约不签合同的事实,无客观证据证明,仅仅为单方陈述;同时,我方还存在违约的情况。
解决办法: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在法官的主持下,抓住对方销售人员可能存在说错话的情况,在对方公司无法核实销售人员是否有不利陈述情况下,促成调解。
处理结果:初步达成调解意见,对方退还5万元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