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搜索:工程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纠纷 经济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纠纷
郑海律师网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市交易广场12楼1207-1208室
联系人:郑律师
手机:13570298482
微信:13570298482
案件详情:
赵父与赵子系父子关系,赵父于1983年12月2日取得批准后,在五组自留地建房。1987年,赵父同意将诉争房提供给魏XX前夫廖XX一家借住,之后赵子将该房以6000元卖给廖XX,赵子在一审庭审中认可该事实。
1994年4月28日,廖XX在镇财政所缴纳契税360元,并有1993年地籍调查表证实,该地籍调查表除赵子签字认可外,土坊村村组亦盖章确认,对此买卖行为予以确认。赵父与赵子系父子关系,且一直在西昌市某镇生活,对赵子1994年买卖房屋应当知道,赵父于2002年主张返还房屋。先后历经各级法院、十几份裁判文书均未让双方服判。
办理难点:
1、案情复杂。双方对本案诉争房屋的纠纷持续30多年不休,历经各级法院十几份裁判文书均未让双方服判。
2、一审出庭证人魏XX的婆婆何XX早已去逝,魏XX的前夫廖XX也已病逝。除赵父外,直接参与本案诉争房屋的当事人均已逝世。
解决办法: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一审法庭调查的事实、地籍调查表、契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廖XX已购买该房屋,魏XX通过法定继承合法取得诉争房屋。
处理结果: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终审判决:维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由魏XX取得诉争房屋。